如果是協議
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
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
離婚手續,領取
離婚證;如果是訴訟
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
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
起訴,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第一次
起訴離婚,若
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會判決
離婚,
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后6個月之后再
起訴,第二次
起訴一般會判決
離婚。
二、女方懷孕期間能
起訴離婚嗎
《婚姻法》規定對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而女方可以提出
離婚的規定就體現了上述對她們的特殊關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說明三個問題:
1、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
離婚請求。也就是說,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
離婚請求的權利;
2、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
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
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并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為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三、
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對你的提出的問題的回答,
起訴的
離婚最重要的還是雙方感情破裂,要是的確沒有感情了,那么女方可以提出
離婚的要求,在懷孕期間,要保護好女方的合法權益,
離婚所帶來的后果是嚴重的。
四、如果雙方同意協議
離婚,可以辦理。如果男方提出
起訴離婚,法律禁止。如果女方
起訴離婚,可以。相關法條: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總之,女方在懷孕期間還是慎重提出
離婚,畢竟是對自身財產、精神傷害很大。若是在懷孕期女方提出
離婚,法院會受理。
離婚前提是有結婚證或是事實婚姻,確實是雙方感情破裂無法恢復,在第二次
起訴后,法院會判處
離婚。關于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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