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創業者提交商業計劃書,風險投資人作初步審查。第二步:如果風險投資人對該項目持肯定態度,將會對企業作盡職調查。在風險投資人審查完創業計劃并認為該項目具備較大的增值潛力之后,將與創業者用
合同的形式鎖定一段時期做盡職調查工作,在此期間,該創業者不能與其他投資者討論融資問題。風險投資人將派人到投資對象公司及其相關客戶,供應商等個方作調查,創業者應給予必要的協助。第三步:價格談判。在風險投資人進行盡職調查的后期或完成之后,如無發現重大隱瞞問題,將與創業者就被投資企業的價值進行談判。對融資企業的價值予以衡量。第四步:確定投資方式、投資條款與投資條件。在準備簽署的有關文件或投資
合同中,主要明確以下三個內容:(1)雙方的出資數及各自所占股份,包含對技術的定價對員工持股的安排。(2)企業的組織結構及雙方各自擔任的職務。(3)投資者的控制與保護。投資者將會選擇以下幾種投資方式:1)可轉換優先股;2)參與分紅優先股;3)投資倍數回報(4)有擔保債權。第五步:視實際情況結束談判,交割資金到位,風險投資人與創業者開始一種新的伙伴關系或因投資協議不能簽署而終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