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看守所最長能關押多久
看守所與
拘留所不同,一般對于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時候,往往就是被羈押在
看守所的。因為刑事強制措施都是有期限限制的,自然羈押嫌疑人、被告人在
看守所也有期限要求。那一般
看守所最長能關押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根據法律規定,
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
看守所的。那犯人在
看守所最長能被關多久呢?犯人能被關多久則主要取決于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正常來說,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
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看守所關押的時間。一、偵查階段 (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
逮捕前的刑事
拘留期間與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
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認為需要
逮捕的,最遲應在30天內(普通情況下為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準
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因此,
逮捕前的刑事
拘留期間最長為37天。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還可以再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個月。綜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
逮捕前的37天加上
逮捕后的2個月,合計約3個月零7天;復雜案件為4個月零7天;重大復雜案件為8個月零7天。二、審查
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案件到檢察院之后,審查
起訴期限為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亦即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
起訴階段連同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為3個半月。不需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
起訴的期限為1月個至1個半月。三、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亦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20天內審結;普通案件1個月至1個半月宣判;重大復雜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為2個半月。要想確定在
看守所的關押期限,那就要從不同的階段入手分析。刑事案件的階段主要包括三個,即偵查階段、審查
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不管是在哪一個階段,其實都是有可能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關押的,當然,實際關押的理由不同,那此時對應的關押時長也是不同的。關于
看守所最長能關押多久的問題,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但愿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