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中的私募
基金,慣常采用的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于簽訂委托投資
合同的契約型私募
基金,另一種是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
基金。目前在我國比較盛行的私募
基金一般都是契約型私募
基金。又分為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和私募
證券投資
基金,前者主要投向并購買有價值的企業的
股權。后者主要投向并購買已經公開上市交易的
股票。
實踐中,非法的私募
基金常見于兩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另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