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和解后能反悔嗎
醫療糾紛的解決可以是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人可能在簽字之后,覺得自己的利益其實是受到了很大損害的,對自己不公平,因此就想要反悔。那么,實踐中
醫療糾紛和解后能反悔嗎?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
醫療糾紛和解后能反悔嗎在很多情況下,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基于不同的考慮,通常會通過自行協商或申請行政部門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和解協議時反悔而提
起訴訟時,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對該協議的效力的認定也不同。根據我國《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都法律保護。通常認為,正常狀態下的醫患關系應視為
醫療服務
合同關系,屬于
合同法調整的對象。
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通過行政部門調解達成協議,應認定該協議的效力。二、
醫療糾紛和解應注意什么在與醫院方面進行協調的過程中,病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當發生
醫療事故或者發生可能是
醫療事故的
醫療糾紛后,醫院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向當地衛生行處長部門報告,這是
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第二,當發生
醫療事故或可能是
醫療事故的
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
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對于
醫療單位發生的
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
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并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第三,某些
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
醫療糾紛。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
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這時所說的“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是指個體診所中的醫務人員。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在個體診所的
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該診所無權自行調查處理。在各地制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對于哪些
醫療機構可以自行查處
醫療事故和
醫療糾紛,哪些
醫療機構不能自行查處
醫療事故和
醫療糾紛作出了具體規定。第四,發行
醫療事故后,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查處封病例、有關物證和原始材料。這是
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
醫療事故或事件的
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
醫療事故辦法〉實施細則》也有相應的更為具體的規定。第五,在
醫療事故或可能是
醫療事故的
醫療糾紛中,對死亡原因不明確的,應當進行尸體解剖。《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凡發生
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尸檢。尸檢應在死后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部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
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病人家屬如果拒絕或者拖延尸體解剖,將承擔“敗訴”的后果。第六,病人方面可以與醫院方面協商經濟賠償費數額。在有此情況下,醫院承諾的賠償費數額比經衛生行政部門裁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數額或法院裁決的經濟賠償費數額還要高。因此,病人方面應當術衡利弊,適可而止。第七,因
醫療事故所增加的
醫療費用,由造成
醫療事故的單位支付,不計入一次性經濟補償內。但是,符合出院標準的病人應當出院,產婦死亡后留有嬰兒的,應當由家屬將嬰兒接出院。如病人拒絕出院,或者病人家屬拒絕接嬰兒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屬接到醫院通知之日起,費用自己支付。綜上,解決
醫療糾紛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而這其中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和解來處理
醫療糾紛。但是需要注意正常情況下,
醫療糾紛和解后當事人就不能再反悔。因此,在進行和解的過程中,該注意的地方一定要注意,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