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勞動仲裁有誤工費的這一說法是什么?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
執行,移送人民法院
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
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
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按實際情況,由于誤工費不屬于
勞動仲裁的范圍,可以在申請
勞動仲裁時,不能提出誤工費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后,如果勞動者申請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那么仲裁期間的工資,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承擔。如果勞動者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而只要求了支付賠償金,那么仲裁期間的工資無法要求對方承擔。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很多地區也都會發生,但是唯一不同的就是當時所發生的情況是否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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