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勞動
合同保證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初入用人單位就職時,一般會有一段試用期。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
合同。那么試用期間沒簽勞動
合同被辭退怎么辦?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勞動者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以及未簽訂
合同的雙倍工資。
如何申請
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
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
起訴到法院;
3、申請
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們知道如果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申請單位簽訂
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在規定期間未簽訂
合同,則用人單位需要每月向勞動者提供兩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