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
取保候審需要提出申請,而在滿足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獲得批準。而法律中對
取保候審的期限作出了最長的規定,即不能茶垢哦12個月。這期間,也有可能出現撤銷
取保候審的情況,那一般可以撤銷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呢?接下來,就讓本站我們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可以撤銷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撤銷或者變更
取保候審:(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
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
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二)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
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
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對于這種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另行找到保證人的,可重新辦理
取保候審手續;如果不能找到保證人的,可依法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三)公安機關提請
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二、由哪個機關撤銷
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決定
逮捕。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應當對被告人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
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以上規定說明,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有權對其他機關已經決定的強制措施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在分析完了上文內容之后,相信您也知道可以撤銷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了吧。但在具有上述條件的時候,不一定就是撤銷
取保候審,還有可能是變更強制措施,從
取保候審變成刑事
拘留、監視居住或者
逮捕。而一般可以作出撤銷取保的機關也就是對應的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