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代交鑰匙不簽訂
合同不給
業主:我們明年就要收房了,業主本身買的是開發商的房。可交房時,交鑰匙卻由開發商請的物業公司負責,業主不簽
合同不交物業費就不能拿鑰匙。這合法嗎?我們該怎么辦?
律師:在購房階段,業主和開發商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在此時簽訂的
合同很多條款對業主不利。物業費的金額和交納方式,很多情況在購房
合同中已有約定,業主如果簽訂了購房
合同,就視為認可了該
合同內容。所以,在簽
合同時,業主就要仔細研讀。有必要的話,組織購房者進行團簽,與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業主在收房時,要簽訂物業管理
合同,有權對物業費提出異議。業主所提出的問題無法在15日內解決的,一定要就解決方案及期限,與開發商達成書面協議,以防止開發商事后不承認。按照規定,開發商可以委托前期物業向業主交付房屋鑰匙,但物業公司無權以不交納物業費作為不給鑰匙的理由。另外,契稅、公共維修
基金、物業費的支付方式應由業主選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無權強行要求。
會所變賓館物業費是否該減免
業主:我所在的小區分了A、B、C、D好幾個區,每個區的物業收費情況都不一樣。現在我們要成立業委會,小區辦建議我們先分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最后成立整個小區的業委會。那么我們的業委會會同時存在嗎?另外一個問題是,我們小區的會所變成了賓館,業主是否可相應減免物業費?
律師: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委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由政府部門劃定。分區成立是可以的,先成立小的業委會解決本區的事情,比如組織業主投票選舉等,具體辦法要經過小區辦的批準,最后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業委會成立后,小業委會就要取消了,二者不能同時存在。第二個問題,物業費和社區基礎配套是兩回事。會所、幼兒園等基礎設施不符合規劃,是開發商的責任,業主可找開發商,并要求物業公示物業費構成和明細清單,但不能以此為由不交物業費。
自行車丟失物業是否該擔責
業主:我的自行車前段時間在小區內丟了,物業不管。物業該不該負責任?
律師:業主認為繳納了物業費,物業就應該負責保管;物業則認為自己簽訂的只是租賃
合同,沒有保管財物的義務。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這兩種情況各有支持。但物業對于業主車輛的管理是基于租賃
合同還是保管
合同,目前物業管理條例對此無明確規定,為了保護業主的利益,應在成立業主大會后和物業簽訂物業管理
合同對此進行約定,明確物業的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