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將于6月1日起施行。 房屋質量有問題 開發商要負責按期修復
《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購買的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房戶請求解除
合同和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修復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房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房戶請求解除
合同和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也應該支持。
包銷商也要參加
合同糾紛訴訟
《司法解釋》規定,如果發生買房戶因為商品房買賣
合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將會通知包銷商也參加訴訟。如果包銷
合同約定明確,應當按照約定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當事人對包銷期滿后未出售房屋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包銷價格由包銷人購買?!端痉ń忉尅愤€規定,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包銷
合同約定,自行出賣已經約定由包銷人銷售的房屋,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賠償包銷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