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的流程是什么?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對于自己案件的
管轄權存在異議,這時候,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那么,
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的流程是什么?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時限是什么呢?下面,我們會為您帶來相關知識的介紹。一、
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的流程是什么?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就級別
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
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
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二、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時限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后,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
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
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
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內提出。綜上所述,關于
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的流程,首先當事人提出
管轄異議,是分為兩種情況的,第一種是當事人就地域
管轄權提出異議,另外一種是當事人就級別
管轄權提出異議,每一種情況的處理起來是有一定的差別的,所以,我們首先要做好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