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簽勞動
合同是違法行為
公司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違反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屬于侵犯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
勞動仲裁。《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
合同應有勞動者一份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
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
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
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
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
合同在簽訂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
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
合同。綜上所述,勞動者不僅要樹立入職需要簽署勞動
合同的法律意識,還要及時向企業索要自己的那一份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本人簽了公司未返回是違反我國勞動
合同法的行為。簽署公平真實的勞動
合同,才能保護好屬于勞動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