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出具解除
合同證明的義務勞動
合同制度是我國重要的法律制度,勞動
合同的訂立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存續期間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勞動
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完整的勞動
合同權利、義務不僅僅存在于勞動
合同的存續期間,還包括先勞動
合同義務和后勞動
合同義務。先
合同義務、后
合同義務是《民法典》上的一個概念, 先
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及保護等義務。
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
合同終了善后事務,學理上稱為后
合同義務。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這一規定明確確定了
合同的后
合同義務。雖然勞動
合同在性質上與《民法典》意義上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
合同有著顯著的區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的一種協議,但基于公平的原則同樣也存在著后
合同義務。后勞動
合同義務是勞動
合同解除、終止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根椐法律規定或者原勞動
合同的約定負有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轉移手續。”這一規定明確了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為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的后勞動
合同義務。二、公司不出具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怎么辦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
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么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
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依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社會
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
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作為合法合格的企業,在員工申請離職辦理離職手續時,應該主動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如果在員工要求后,仍拒不出具此證明的,應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離職后公司不出具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書,職工可以申請仲裁,以證明自己確實不在原單位工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