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破產逃債?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法違規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
常見表現有:
1.名為集體或私營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
2.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3.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4.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5.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6.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財產。
7.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序。
8.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破產財產的負擔。
破產逃債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業法人系獨立承擔責任的,如果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能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的特點是“有多少還多少,還多少算多少”,并且,破產程序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而這正是產生逃債的關鍵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而破產卻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廟”。
針對名為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的情況,應請求法院確認其為非法人的主體(不管工商登記為何種性質)不適用破產的規定,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并告知各債權人按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司法部門及時保護其合法權益,以挫敗債務人企圖通過主體欺詐逃避債務的圖謀。
針對其他破產逃債情況,其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破產法律法規;其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現行法賦予的權利;其三,債權人應當監督清算組和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