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社會也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們身邊處處都有法律來保護我們的權益,但是有些人觸犯了法律之后卻害怕承擔法律責任,這在法律中有一個代名詞,就是畏罪潛逃,眾所周知,畏罪潛逃的罪責是很大的,那么到底畏罪潛逃意思是什么?
一、到底畏罪潛逃意思是什么?
畏罪潛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制裁而逃走,逃避法律追究。按照我國目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畏罪潛逃是不會增加刑期的,因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處于逃避法律追究,潛逃是人之常情,因此,不能將畏罪潛逃作為加重刑事處罰的條件。對對于投案自首,法律規定是會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畏罪潛逃不是
量刑的情節(潛逃期間繼續違法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
量刑或從重處罰的依據。但潛逃后自首的依法還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甚至還可以免除處罰。
二、參考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續
執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所以說當一個人觸犯了法律,不管是否是故意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千萬不要因為害怕而畏罪潛逃,如果犯了法之后,能夠有清晰的意識到公安局自首,還會被減刑,從輕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