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您都知道,在刑事案件中有專業(yè)的律師提供辯護的話,那么對被告人來講肯定是很有利的。而要是刑事訴訟沒有律師進行辯護的話,此時法院一般是會進行指定辯護的。那么此時該怎樣來指定辯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刑事訴訟沒有律師,該怎么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又可分為“應當指定”和“可以指定”兩種情形。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序違法。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
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
量刑的。
二、指定辯護的時間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指定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也即指定辯護的范圍僅存在于案件的審判階段。認為指定辯護的時間應前移到審查
起訴階段,理由如下:
首先,委托辯護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依據(jù)《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公訴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相比之下,指定辯護的范圍僅存在于案件的審判階段,時間極為短促,最早也得在開庭前10日,刑事訴訟已進入后期。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介入程序上,委托辯護在時間上早于指定辯護,兩類辯護規(guī)定不平等,顯失公平。
其次,指定辯護適用情形有三種:一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二是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由此可見,設定指定辯護的目的是為那些弱勢群體以及可能被處極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但刑訴法將指定辯護局限在審判階段,在至多10日的短短時間里,要求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在經濟因素的制約下,去調查清楚那些相比之下案情復雜、取證困難的案件事實,這是不現(xiàn)實的。這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xiàn)辯護律師只是走走過場,而使指定辯護流于形式,顯然,不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再次,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是居中裁判,應不偏不倚,在案件審判前不應作出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的判斷,不然,會給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公訴人以及社會各界傳遞這樣一個信息,法院未經審理之前便初步認定被告人死刑,致使人民法院有“先入為主”之嫌。這是違反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
關于指定辯護,不是說只要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沒有委托律師,法院就需要進行指定。此時,還是要滿足規(guī)定的條件,法院才會進行指定辯護。至于指定律師的時間,上文中也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