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建立起的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依照勞動關系認定原則進行的勞動關系認定結果直接影響者勞動的切身利益,所以勞動關系的認定對勞動者意義重大。在面試通過進入企業之后,一般都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如果試用期沒有通過的話我們就無法繼續留在企業事業單位中繼續工作,當前很多企業在試用期時都是不簽訂勞動協議的,而且這種做法在當前社會存在很大的爭議,那入職試用期不簽
合同到底正不正確呢?《勞動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而《社會
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
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
保險費。另一方面,《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即試用期也應有書面勞動
合同。而《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試用期是整個勞動
合同的一部分,應當涵蓋在整個勞動
合同之中,不能加以剝離,僅僅簽訂單一的試用期
合同當屬違法。再一方面,《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
合同無效。上述分析表明,本案與之吻合。而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
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動
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就其中的時間界定,不滿一年是指沒滿天,與之對應,一年以上應包含天,即不但在表示層級時,“以上”的含義包括本數;在表示數量時,“以上”的含義也包括本數今年的畢業季好到了,那么對于新入職的大學生,新入職不簽試用期
合同,可行嗎?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職工所在單位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所以確定勞動關系,對于勞動者十分重要。我國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試用期
合同應該包含在勞動
合同之內。
三、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建立起的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依照勞動關系認定原則進行的勞動關系認定結果直接影響者勞動的切身利益,所以勞動關系的認定對勞動者意義重大。在面試通過進入企業之后,一般都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如果試用期沒有通過的話我們就無法繼續留在企業事業單位中繼續工作,當前很多企業在試用期時都是不簽訂勞動協議的,而且這種做法在當前社會存在很大的爭議,那入職試用期不簽
合同到底正不正確呢?《勞動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而《社會
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
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
保險費。另一方面,《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即試用期也應有書面勞動
合同。而《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試用期是整個勞動
合同的一部分,應當涵蓋在整個勞動
合同之中,不能加以剝離,僅僅簽訂單一的試用期
合同當屬違法。再一方面,《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
合同無效。上述分析表明,本案與之吻合。而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
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動
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就其中的時間界定,不滿一年是指沒滿天,與之對應,一年以上應包含天,即不但在表示層級時,“以上”的含義包括本數;在表示數量時,“以上”的含義也包括本數。柳萌的錯誤在于認為自己為期一年的勞動
合同,在計算試用期限時,應包括本數按“以下”計算。也正因為如此,柳萌雖曾申請仲裁,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駁回了其請求。此后出于較真而又提
起訴訟的她,同樣沒有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通過以上文章我們了解了, 新入職不簽試用期
合同,是不可以的。試用期有很多協議是法律規定必須簽訂的,如果不簽,一旦出了什么問題,那就麻煩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恐怕得不到·保障。所以,提醒廣大同學,任職前,一定要對簽訂
合同的相關事宜進行了解,以免上當受騙。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