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誤工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主體資格,不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維系自己的日常生活,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用主要由其監護人承擔,因此,無從談及“誤工”一說,審判實務中,一般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钡囊幎?,如果未成年人超過16周歲,而且有證據證明已經參加工作,當然可以主張誤工費。
父母不是受害人,不能要求誤工費。
二、誤工費證明
1、提供證明收入狀況的證據
(一)《收入證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單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資表和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內容包括受害人在單位的工作時間、職務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資。
(二)《收入狀況證明》
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時間(前三年)收入狀況證明。
內容包括從事的行業、工作所在地、工作內容,并提供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提供證明誤工時間的證據
(一)《病歷》或者《出院小結》。
正常情況下,應當根據
醫療機構的病歷或者出院小結。
內容包括即
醫療機提出的建議休息時間、需要加強營養、需要專人護理的建議。
(二)《誤工證明》
所在的工作單位可出具受傷人員誤工時間的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誤工期司法鑒定書》
即關于誤工時間的司法鑒定文書。可申請司法鑒定機構對誤工期長短進行鑒定,憑鑒定文書確定誤工時間。
我們要知道實際上未成年人跟國家法律制度當中規定的雇傭童工的概念還是有一定差別的,未成年人如果之前并沒有任何的經濟收入,當然是不能夠主張誤工費的,但是已經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這部分未成年人已經參加了工作,當然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