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
工傷鑒定需要帶哪些手續材料?
涉及三個方面:
第一:是工傷認定申請:即確認為工傷。
(一)必備材料:
1、填寫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傷亡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3、包括初次的
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相關材料:(摘錄部分與題目相關條款)
1、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屬于機動車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
3、屬于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殘級鑒定:由市殘聯出具的殘疾證,來證明殘級;
第三、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已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并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作人員。
(一)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表在受理機構領取);
2、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3、
醫療機構診治工作的有關資料。
(二)辦理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勞動者想要在權益受損的時候與侵犯自己的單位相抗衡的時候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儲備才能夠有理有據,否則即使提起了訴訟或者向其他機關尋求救濟都得不到相關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