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過高的法律規定一份
合同簽訂后,在履行期間可能存在未按時交貨或者付款等情況。當出現
違約時,
違約方需向另一方支付
違約金。這時
違約方在賠付過程中可能認為存在
違約金過高的情況,從而引起爭端。此時,我們如何認定
違約金是否過高呢?的我們將在下文為您介紹有關
違約金過高的法律法規。
一、判斷
合同約定的
違約金是否過高
以
合同自由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現代
合同理念充分尊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權利。特別是在商事審判中,人民法院更應當謹慎介入當事人自治的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維護交易的穩定性。但是
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對于因
合同自由而引發的惡意競爭、追逐暴利及其所導致的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濫用權利等負面影響,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干預和調整,以實現
合同自由與
合同正義之間的平衡。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賦予了當事人協商約定
違約條款的權利,允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或者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體現了締約自由的宗旨。同時,依據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對于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情況亦做出了限制性規定。
違約責任的基本性質為補償性,其本質是對因
違約而受損失的當事人以補償。因此,若任由當事人約定過高的
違約金且以意思自治為由而不加干預,在一些情況下,無異于鼓勵當事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獲取暴利。
二、
違約金過高情形下的法律釋明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
違約金糾紛,也防止判決后當事人就
違約金問題
上訴、申訴,
違約方以
合同不成立、
合同未生效、
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
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
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
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釋明。在當事人請求對
違約金予以適當調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正確確定舉證責任。
違約方首先要對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于對于
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較之
違約方就損失事實和相關證據都具有更強的證明能力,因此,不應過分強調
違約方的舉證責任。
違約方如果能就
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這一問題使法官產生合理懷疑,就應當認定完成了證明義務。此時,應將證明責任分配給守約方,令其證明損失的數額及
違約金的合理性。
我們建議,具體到實際生活中,當事人雙方的
違約金計算標準應提前約定好,在雙方同意后寫入
合同。如出現異議,原告方應就
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損失提供證據并予以證實,同時向法院申請核減。更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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