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告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上述人員. 意思說,根據你的情況,因為沒有當庭宣判,而是則日定期宣告,所以,只要在審判的審理期限內都可以的.但這里情況就比較復雜,分以下幾種供你參考: 1,一審公訴的,1個月,最遲1個半月,案情復雜的,可再延長一個月 2,一審時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羈押,6個月審結,特殊情況再延長3個月 3,簡易程序審理的,20天 4,二審期限同一審,但如果有有發回重審時間就會變得很長,如果加上延長期限,重審后又
上訴,最長時限可以達到10個月!這10個月是理論上的10個月,只指法院受理
起訴后開始的期限. 另外,根據高法解釋,定期宣告判決的,會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所以,什么時候接到這通知了,就表示要宣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