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沒看讓簽字是否有效?
1、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
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
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
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簽訂勞動
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2、勞動
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
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
執行的,從其約定。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
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對勞動
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綜上所述,企業和職工簽訂勞動
合同,應該如實告知
合同條款,對于有異議的,人事部門人員給予解釋說明。勞動
合同沒看讓簽字的話,企業涉嫌違規,這種
合同是無效的。企業有這樣行為時,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管大隊反映,要求企業出具一份內容完整的勞動
合同,雙方確定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