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收養登記辦理程序
一、 申請 收養人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結婚證; 2、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 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和不能生育的證明; 4、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鄉鎮計生站)出具的并加蓋縣計生局公章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5、 公安機關(鄉鎮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二、 審查 受理申請次日起30日內全面審查當事人的情況,審查內容包括: 1、 收養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3、 收養人的收養目的是否正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 是否有買賣棄嬰、兒童或變相買賣棄嬰、兒童的行為; 5、 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 登記 登記辦理: 1、 對符合收養法規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2、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仍未認領的,可予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3、 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鄉鎮派出所)按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