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
離婚訴訟
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分軍人
離婚訴訟的地域
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
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
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