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離婚案件引發的法律糾紛一般都是圍繞著孩子的探視權問題,或者是因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不去探望孩子,或者是由于父母之間的矛盾糾紛,導致一方以各種理由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那么,
離婚不讓探望孩子法院怎么判?我們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為您進行如下解答:
離婚后對方不讓看孩子怎么辦,
離婚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如果在
離婚時有約定,判決書里確認了,根據判決書的確定行使探望權。如果對方不協助,可以
起訴到法院強制
執行,就是對有協助義務的人
拘留或者罰款。如果
離婚判決書沒有判給探望權,可以
起訴要求法院給探望權,由法院確定行使方式和地點等。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
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
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
執行。以上就是“
離婚不讓探望孩子法院怎么判?”的具體回答。無論是探視權還是
撫養權都是法律賦予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和權利,不能夠以任何的理由的借口進行阻撓。同時,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讓孩子在父母分開后仍然能夠享受到家庭完整的愛,希望
離婚父母都不要因為個人的原因阻止另外一方行使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