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組織及運行規范,對公司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活動方式、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依據我國《
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經營范圍、注冊成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
公司章程是對外的信譽證明;公司章程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重要法律文件,經營范圍與注冊資本是法定的必須記載的事項。該事項對于公司對外進行經營活動,保障交易安全至關重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
法律對公司章程的內容規定比較原則,但在實際運用時可操作性不強,公司自身章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將這些原則的規定細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尤其在股東結構比較復雜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帶來的法律風險極可能引發嚴重的后果。
關于公司組織和活動規則條款的法律風險,看待該法律風險時,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在沒有規定時則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約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這種法律風險只有當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矛盾,要故意尋求決議形成障礙時才會轉化為法律危機,因此屬于較易彌補的法律風險。
章程進行了規定,也同樣需要考察規定是否具有足夠的可操作性。例如規定“董事會由1/2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通過決議”,一旦發生爭議時,“1/2以上董事”是指“全體董事的1/2”還是“出席會議董事的1/2”就很容易發生分歧。再如,股東會或董事會召開的通知僅僅規定通知時間仍然不夠,通知義務由誰承擔、通知方式等。缺乏操作性的規定同樣具有法律風險。
關于出資條款的法律風險;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形式,擴展到
股權、債權、
商標權等一切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為確定這種出資的估價,《
公司法》規定應當進行評估。但章程若無明確約定,股東因評估機構選任的權利同樣可能發生爭議。
由于《
公司法》允許股東出資時間長達2年,投資公司則長達5年。因出資問題發生爭議的概率較之一次性出資方式更高。另外,若股東每次出資并不是按照最終占出資份額的比例進行時,因為實際繳納出資和約定的出資份額不符,股東按照實際繳納出資比例還是按照約定的出資份額比例行使股東權利,若缺乏約定很容易發生爭議。如某位股東以
知識產權作為出資,其出資無法進行劃分而分次繳納,只能一次性出資,其他股東分次出資,在兩年內公司贏利按照何種方式分配只能依賴公司章程規定。
關于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根據對公司經營影響的重要程度不同,《
公司法》列舉了若干須經特別決議的事項。法律規定的特別決議事項,僅僅是普遍認為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隨著公司發展,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安排不當的法律風險會隨著公司的發展不斷增大。
關于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劃分的法律風險;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處理值得重視,而且,一些事關公司大局的事情往往會引發這兩個機構之間爭議,而公司章程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劃分這兩個機構的權限。然而很多公司章程只簡單按《
公司法》的規定,但概括性強,而操作性弱。
關于法定的章程決定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