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的途徑有幾種
在我國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途徑:民政局協議辦理
離婚和法院訴訟辦理
離婚。1、民政局協議辦理
離婚這種方式辦理
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對于
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小孩的
撫養權等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方代帶好結婚證、身份證等其他有關證件,本人親自到原登記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好夫妻雙方
離婚協議內容簽字確認后即刻生效。民政部門發給雙方
離婚證。這種
離婚手續的時間較快,但前提是必須夫妻雙方對
離婚的一切事項都達成一致。這類
離婚的概率較低。2、法院訴訟辦理
離婚對于
離婚、小孩撫養或者財產分割等有任何一個不能達成協議的,只能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而對于夫妻雙方在異地
離婚的,不論是否達成一致,都必須通過法院
起訴辦理
離婚。對于被告方是本地的,原告方只需要提供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其他證據材料。對于第一次
起訴辦理
離婚法院判決不予
離婚的,則需在判決生效后半年才能再次
起訴離婚手續。一般法院對第二次
起訴離婚的案件大多數會判決準予
離婚辦理。對于法院判決(調解)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
離婚證,只有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書。這個和
離婚證效力一樣。
二、哪些情形法院會判決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了
離婚的途徑有兩種,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但應注意的是,只有男女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才可以選擇協議
離婚。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
離婚,或者雖然雙方自愿
離婚但未就子女、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