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后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三、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四、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原國家勞動總局
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適用于全國。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國家勞動總局
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在《勞動法》保胎假的相關規定中,如果正在工作的女職工,根據醫生出示的證明,可以證明需要進行保胎工作的則可以向單位申請保胎假。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女職工可以擁有98天以上的產假,而這98天當中,有15天就屬于產前休假,如果遇上難產的情況,還可以再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