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事業編制
合同可能很多人第一時間就是會想到教師,如果自己的工作性質是帶有事業編制類型的話其實還是比較穩定的,過去很多人眼中都會覺得事業編制就是等同于跟公務員一樣是鐵飯碗的了,可是現在事業單位經過改革以后也全部都成了勞動
合同性質的。那么,在我國事業編
合同到期怎么辦?
一、在我國事業編
合同到期怎么辦?
一般事業單位
合同期滿后如果在工作上沒有太大問題,單位是會續約的。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鐵飯碗”即將全面打破。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省人社廳昨日發布了關于條例的解讀,指出條例實施后最大的轉變是將事業單位與職工確定為“
合同關系”,下狠招打破終身制,實現人員能進能出。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
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
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
合同。
二、勞動
合同到期后還可以續簽嗎?
勞動
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
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后再決定該勞動
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么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后,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
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征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
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勞動
合同續簽前必須征求勞動者的意愿,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后仍不愿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愿意續簽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對于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說,就可以通過征求勞動者意見的方式將不再續簽勞動
合同的意思表示變成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
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
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
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
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
合同的終止手續。一般事業編制性質的勞動
合同到期了以后肯定都是會續簽勞動
合同的,并且事業編制的一些勞動關系上面的法律規定跟普通勞動者是沒有區別的,事業單位如果不跟當事人簽勞動
合同的話也是要有賠償的,并且事業編制單位的不跟勞動者本人續簽
合同的這種情況還非常少見,除非當事人在工作期間犯過什么原則性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