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發勞動
合同要怎么辦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和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
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
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
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
合同注意事項:
1、勞動
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勞動
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簽勞動
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2、勞動
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
合同在簽訂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
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
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
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3、勞動
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簽訂的勞動
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
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
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
合同中都應當包括。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
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勞動
合同一般都是一式兩份的,意味著公司和勞動者各自都應該有一份,通常在公司加蓋完公章之后,就需要給一份勞動
合同給勞動者才行,這也是法律中明確要求的。要是遇到公司沒發勞動
合同的情況,可以先與公司協商,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當然因此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公司還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