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
民間借貸中,債務人都要找一個擔保人提供擔保,這樣才能拿到貸款。擔保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抗辯權和追償權。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擔保人是不會放棄抗辯權的,因為,當債務人抽逃資金發生
違約的,擔保人可以提出抗辯。那么,擔保人放棄抗辯權有什么法律后果?下面我們跟隨我們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有什么法律后果?
1、保證人的追償權雖獨立于抗辯權而存在,但它們之間的固有聯系不容忽視。第一種意見囿于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文字表述,誤將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作為保證人享有追償權的唯一要件,完全割裂了保證人追償權與抗辯權及其他權利的應有聯系,是對該法條斷章取義式的片面理解,故不足取。2、禁止權利濫用是民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保證人行使或放棄某些并不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的抗辯權,屬于自由處分其權利的范疇,司法者確實不應干預。但是,在保證人放棄某些足以影響債務人實體利益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若仍向債務人追償,則構成權利濫用。目前合理的預防思路是,由司法者否定保證人在該種情況下的追償權。這樣,保證人咎由自取,并非對其不公平。
二、保證人抗辯權有哪些?
1、先訴抗辯權。又稱之為檢索抗辯權,根據擔保法和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只有先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能力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而且這種追償還必須是經過法院的強制
執行。處理保證人先速抗辯權注意的問題是,在訂立保證
合同時間,約定連帶保證責任,在
起訴時,防止因為保證人有先速抗辯權而只
起訴借款人,不
起訴保證人,
起訴時,應該同時
起訴,減少環節,將保證人的先訴抗辯留在
執行階段,如果遇到債務人下落不明、住所地發生變化使債權人在請求時發生困難、債務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等情形的,保證人不能行使抗辯權。2、
合同無效抗辯權。保證
合同是從
合同,他依附于貸款
合同而存在,雖然有相對的獨立性,但是,他是為保證借款
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證人因為主
合同的無效而可以免除責任。
合同無效是法律對
合同的一種評價,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無效是指違反法律的
合同,凡是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的
合同都是無效
合同。綜上所述,擔保人行使抗辯權,可以在債務人
違約的情況下,撇清自己的連帶責任。如果擔保人放棄抗辯權,則其不再享有求償權,這對于擔保人來說是很不利的。這樣債務人發生
違約,擔保人還有償還債務,并且不能向債務人追償債務。所以,現實中很少有擔保人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