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鑒定材料。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可根據情況自行鑒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托從相關鑒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司法鑒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對擬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
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