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一)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二)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三)被告被勞動教養;
(四)被告被監禁;
(五)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
三、下列情況適用
離婚訴訟
管轄特別規定: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
離婚案件
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二)、軍人
離婚案件的
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2.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三)、原、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四)、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五)、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六)、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
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
(七)、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
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八)、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
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律師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在閱讀了上文內容之后,您應該知道
離婚訴訟
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怎樣的吧。按照民事糾紛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其實大多數情況下需要原告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起訴,當然存在特殊情況的,自然也是可以到原告一方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來
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