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起訴離婚可以不去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規定:“
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
離婚判決?”答復是:“因
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
三、訴訟
離婚條件包括什么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
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其實是可以的。而一般情況下,要是
離婚案件中的被告到期不出庭的話,則往往會進行缺席判決。不過《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那就是對于必須要到庭的被告,要是經過法院兩次傳喚仍然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出庭的話,則此時可以進行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