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辭退員工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是什么?
《勞動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怎么區分?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為不勝任工作解除、
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范圍更為寬泛。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代通知金為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后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為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三、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比如一員工月薪五萬元,在給此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適用的基數就不應該是五萬元,而應該按照北京市市平工資的三倍進行封頂計算,即12603元;而此員工的代通知金則應該是五萬元,不應該受三倍封頂的限制。綜上所述,辭退員工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目前法律當中是規定了三種的,包括員工身體有病的情況下,雖然在醫院治療了一段時間,但是回歸到工作崗位上以后卻發現有些力不從心,或者因為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對自己當初應聘的工作不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的,公司辭退員工要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