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注銷未事先通知有代通知金嗎?
根據 《勞動法》規定
合同期內,如果我們沒有違反法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員,那么公司單方解除
合同是違法的,應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我們要注銷,仍然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種類
第一種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
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
合同代通知金。終止勞動
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
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
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第二種第二種是在《勞動
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
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
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
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三、代通知金相關法律規定有什么?
《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解除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用人單位要注銷而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我們勞動者,而臨時單方面要求跟我們解約,那么用人單位是需要給我們相應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所以在我們進一家公司后為了在工作期間保護自己的相關權益,首先我們應該要做的就是與該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確定勞動關系。以上就是我們為您總結的關于單位注銷未事先通知有代通知金嗎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