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體系中,全責分明。為了確保法律的高效運行,每個部門各司其職。其中
管轄權就是規定具體的案件的
行政處罰由哪一個部門進行實施的問題。如果違法行為不在
行政處罰范圍內,那么行政機關無權予以實施。例如刑事案件的處罰就需要交由司法機關。下面我們為您具體介紹
行政處罰由誰
管轄,供您參考!對屬于自己
管轄的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罰,對不屬于自己
管轄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
管轄權是對行政機關實施
行政處罰的權限進行劃分,明確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決
行政處罰主體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主要依據。明確規定
行政處罰主體對行政違法案件的
管轄權,有利于防止處罰主體越權處罰或者重復處罰,同時也可以對那些有
管轄權而不認真行使職責的處罰主體進行約束。使行政機關能夠盡職盡責行使權力,使行政違法行為能夠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從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管轄問題是規范
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之一,它是正確實施
行政處罰的前提和基礎,只有明確對行政違法案件的
管轄權,才能有效地對違法行為給以制裁,同時有利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由于
行政處罰的
管轄是一個十分復雜而又重要的問題,因此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處”。用以解決
行政處罰過程中由于
管轄權不清而帶的種種問題。這一規定確定了
行政處罰管轄的一般原則,也包括了
行政處罰的地域
管轄以及級別
管轄等幾方面的內容。確立
行政處罰的
管轄原則,是以有利于行政機關實施
行政處罰權,有利于及時有效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前提的。第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動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因此,在
行政處罰管轄問題上,規定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
管轄。為了行政機關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時糾正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組織進行
行政處罰,是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發生地為
管轄的基本原則。本法在起草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為保證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應當規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
管轄。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往往違法行為的發生地與其發現地是不同的。為了減少
行政處罰管轄中的爭議,有利于
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確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
管轄。第二,解決了級別
管轄問題。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縣級政府。在通常情況下,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具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管轄,如縣政府、縣工商局等行政機關
管轄。這樣規定有利于行政機關及時地發現違法行為并便于對違法行為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罰決定,也有利于當事人對
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同時,也考慮到
行政處罰案件僅僅由縣級政府
管轄是不夠的,有些案件需要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行政部門
管轄,因此規定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
管轄。第三,對職能
管轄作出規定。為了使
行政處罰更準確,體現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精神,
行政處罰法作出
行政處罰由“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管轄”的規定。如對擾亂集貿市場的行為,應當由工商管理機關
管轄;污染環境的行為,就應當由環保機關
管轄。
行政處罰管轄是為了更加有序規范社會生活,高效進行行政管理。我國由此設置了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案件
管轄。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會有針對的行政盡管行駛各自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