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標準有什么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 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2) 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 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二、法律依據是什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一旦與公司有糾紛出現時,自己和公司的最新事實勞動關系認定就顯得尤為的重要了,由于許多人法律知識單薄,就有可能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所以,只要符合以上的要求就可以被認定為符合事實勞務關系,并憑借這一項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和利益。在找工作中也要盡量選擇簽訂
合同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