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辯護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夠得以留存,那么對死刑案件的辯護就應當采取不同于一般辯護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夠保留當事人的生命為辯護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審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談,口若懸河,贏得滿堂喝彩,但判決后當事人被
執行死刑,家屬非常不滿意,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不是一個優秀的辯護應該做的。 死刑案件的辯護沒有一定之規,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辯護方案,但下面幾個方面一般要考慮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成年,婦女是否懷孕或在羈押期間是否有流產情況); (2)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本案的關聯性如何; (3)偵查、審查
起訴及審判階段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4)技術性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鑒定結論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觀條件的影響,是否真實; (6)有刑訊逼供、誘供的情況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邏輯,各證據之間有無沖突; (8)被告人有無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況;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從犯、脅從犯; (10)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或具有防衛的性質; (11)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過失; (12)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是否達成了協議,如沒有,應分析是否存在調解的可能; (13)對于證據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訴辯和解和可能; (14)
起訴書在法律適用上是否存在問題; (15)有否“可以不立即
執行死刑”的情節,向法庭提出“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