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患糾紛預防調解辦法是什么?
醫患關系是當今社會很難處理的事情,面對醫患問題,尤其有糾紛時,很多時候醫院出于人道主義進行賠償。但是還是合規的,會讓醫生受到委屈。上海市為此專門出臺了相關的文件進行預防,上海醫患糾紛預防和調解辦法是什么?下面我們帶您一起來看一下。
上海醫患糾紛預防和調解辦法是什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
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及時預防與處置醫患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醫患糾紛,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因
醫療、護理等執業行為發生的爭議。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患糾紛的預防和人民調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推進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建設。
公安部門負責保障
醫療機構正常的
醫療秩序,依法及時處置擾亂
醫療機構和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場所秩序的違法行為。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指導
醫療機構建立醫患糾紛預防機制,引導
醫療機構通過人民調解化解醫患糾紛。
第五條(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區、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是專業調解所在行政區域內醫患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接受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
醫調委調解醫患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醫調委依法獨立調解醫患糾紛,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人民調解員)
醫調委應當根據所在行政區域內
醫療機構數量、規模及其就診人數等情況,聘任相應數量的專職和兼職人民調解員。
醫調委的人民調解員應當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且具有醫學、衛生管理或者法律等專業知識。
第七條(咨詢專家庫)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組建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衛生計生部門制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專家咨詢程序和規則。
第八條(經費保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保障。
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運行經費、補助經費、調解員補貼經費和專家咨詢費,由市和區、縣財政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和專家咨詢費的標準,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或者調整。
第九條(
醫療責任
保險)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引導
醫療機構參加
醫療責任
保險,鼓勵
醫療機構與
醫療責任
保險的承保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協商合作,發揮
醫療責任
保險在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中的風險分擔作用。
本市公立
醫療機構應當參加
醫療責任
保險,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的
醫療風險
基金,應當用于參加
醫療責任
保險。
第十條(承保機構)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公平、公正、合規”的經營原則,合理設計
保險條款,科學厘定
保險費率,加強
醫療責任
保險業務管理和風險管控,發揮
醫療責任
保險防范和化解
醫療機構
醫療風險的積極作用。
第二章糾紛預防
第十一條(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加強對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高
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對醫患糾紛中有關
醫療質量安全的信息定期進行統計分類、分析評價,并向
醫療機構發布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執業要求)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的規定開展執業活動。
第十三條(法律和
醫療知識的宣傳普及)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公開
醫療服務信息,并通過多種途徑,向患者以及社會公眾宣傳
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普及相關
醫療衛生知識。
第十四條(主動預防)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和處置醫患糾紛的預案,定期分析醫患糾紛的成因,預防醫患糾紛的產生,妥善處理醫患糾紛。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理醫患糾紛工作機制,接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
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治安防范)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就診人數、場所規模、醫院等級等情況,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告知義務)
醫療機構需要對患者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依法及時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
醫療風險、替代
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病歷的保管、復制和封存)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患者住院病歷資料以及由
醫療機構保管的患者門(急)診病歷資料。
患者或者其近親屬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并開列清單和加蓋證明印章。
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封存病歷資料或者現場實物的,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實施封存。封存病歷資料或者現場實物的,
醫療機構應當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當事人蓋章或者簽名后,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尸體處理)
患者在
醫療機構內死亡的,
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將尸體移放太平間,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患者家屬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相關事項的告知)
發生醫患糾紛的,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解答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疑問,并告知下列事項:
(一)人民調解等醫患糾紛處理的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復印或者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
醫療機構應當告知尸檢的規定和程序。
第二十條(報告)
發生重大醫患糾紛的,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行為禁止)
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維護
醫療機構的
醫療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
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私拉橫幅、違規停尸、聚眾滋事、圍堵大門或者重要出入口影響人員正常進出;
(二)在
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
(三)沖擊或者占據
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
(四)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進入
醫療機構;
(五)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威脅其他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
(六)在
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
(七)阻撓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
(八)其他擾亂
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現場處置)
衛生計生部門接到重大醫患糾紛報告后,應當督促
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救治和處理措施;必要時,應當派員進行現場指導和協調,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公安部門對擾亂
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予以處置:
(一)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
(二)依法處置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帶離現場調查。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公安部門維持現場秩序。
醫患關系不應該聽醫生或者患者的一面之詞,需要公平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但是我們誰都不愿意見到醫患糾紛的發生。“上海醫患糾紛預防和調解辦法是什么?”相關文件我們為您整理到這,如果您遇到醫患問題或者有相關的糾紛,本站律師隨時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