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種提法,顯然不能夠給出一個肯定的答案,盡管司法實踐中會有類似的情況,否則,有些人要說我對法律不敬了。有些案件可以通過錢來擺平,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但是其實大家看到的只是一個表面現象,每一個能夠用錢來擺平的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點。 其一,通過律師論證,使案件中一些不扎實的證據凸現出來,使法官據以判死刑的理由不足夠充分; 其二,通過訴辯雙方的辯論,使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分歧,且任何一方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 其三,通過法庭調查,使偵查或審查
起訴階段的刑訊逼供或程序上不合法的情況浮出水面,但認定當事人犯罪的證據又不能根本推翻; 其四,暴力犯罪中民事部分得以調解解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放棄追究; 其五,職務犯罪中主動退還全部贓款,為國家挽回了損失。 死刑案件不是都能夠通過錢來擺平的,案件中必須要存在一個錢與刑的“關節點”,而這個關節點則要求具有豐富辯護經驗的律師從復雜的案件里尋找,找到了,錢就能買命,找不到,有錢也買不了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