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是一種讓您十分痛恨的行為,尤其是很多官員利用自己的權職和影響力來進行收取一定的好處,在相關的法律當中對于受賄的處理也是很嚴重的。那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條有哪些?數額較大如何認定呢?下面,我們會為您帶來相關的知識的介紹,供您進行了解。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條有哪些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2009年10月16日開始,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司法機關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確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新罪名。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是行為人在客觀方面實施的標志性行為。這里的“財物”僅指物質性的利益,不包括非物質性的利益。《刑法修正案(七)》未將非物質性利益納入交易內容,是從我國實際出發的,由于非物質利益不易量化規范處罰標準,而且不正當好處范圍太廣、情況復雜,難以界定,動輒把一般的“不正當好處”動之以刑,也顯得過于嚴苛,不符合刑法謙抑原則。二、數額較大如何認定?(刑法第388條之一)(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1.多次索賄的;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綜上所述,關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條有哪些這個問題,毫無疑問,這種行為是肯定要受到嚴懲的,同時會予以刑事處罰和罰款的,另外,判刑的標準也是跟數額有關系的,對于數額較大的認定,一般情況下5000以上的就可以稱得上是數額較大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