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
合同與承攬
合同從實質上說,都是由
合同的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為另一方提供服務,處理一定的事務,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
合同,其不同在于:承攬
合同只是由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委托方交付其工作成果,其完成的工作和提交的工作成果是事實行為,而行紀
合同的紀行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僅涉及動產和有價
證券的購銷、寄售,不涉及其余。 行紀
合同與代理行為,在履行過程中必須涉及第三方關系,而且都是為其委托人發生的行為,但在行紀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委托人的委托事務,自行承擔法律后果,其與第三人訂立的購銷、寄售等
合同,對委托人不發生直接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對行紀人產生約束力。而在代理中,代理人則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與第三人訂立的
合同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權利和義務關系,代理人不能直接承受其權利義務。 行紀
合同與承攬
合同肯定是有償
合同,而代理卻不完全是有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