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中,買賣雙方如果想要達到自己的
合同目的,就必須要先保證買賣雙方所簽訂的買賣
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根據我國《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保證
合同生效具備哪些條件呢?此外,一般情況下,
合同終止的事由又有哪些呢?下面將為您一一講述。
一、
合同生效具備哪些條件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言之如下: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
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
合同為效力待定的
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
合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訂立
合同的行為人具有訂立
合同時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
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也就說明,行為人可以是
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不是
合同的當事人,即行為人可以與
合同的當事人為同一人,也可以出現不一致的情形。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此要件是針對
合同的目的和
合同的內容而言的。
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
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
合同的內容是指
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
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
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
合同歸于無效。雖然我國的
合同法奉行
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
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二、
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
合同關系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
合同權利和
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1、清償,清償是按照
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
合同法》第91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
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
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
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4、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
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
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
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在以上事由出現時,均會導致
合同關系消滅。綜上,是關于“
合同生效具備哪些條件”以及“
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的有關內容,希望對解決您的
合同糾紛能有所幫助。在社會實踐中,一份
合同從它的簽訂到它的履行完畢,有時候會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所以,往往在訴訟過程中,
合同糾紛的解決十分的復雜、舉證也特別的困難。因此,當您遇到有關
合同的糾紛時,建議您最好是咨詢下
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幫助您解決您的
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