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審判秩序,進一步加強審判監督和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08〕10號)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現對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商事糾紛案件級別
管轄作如下調整:一、市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二、市第一、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8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于3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三、市第二、三、四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5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于2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四、市第一、五中級人民法院所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訴訟標的額在8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市第二、三、四中院人民法院所轄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五、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六、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七、實行專門
管轄的
海事海商案件、集中
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
知識產權案件,按現行規定
執行。八、本規定中規定的“以上”和“不低于”均包括本數,“以下”均不包括本數。九、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十、本規定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