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
合同是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勞動
合同等其他
合同之外,最經常聽見也是見過的
合同之一,對于承攬
合同最主要的就是工程承攬
合同,也就是承包人或者商戶與
建筑企業人一起擬定協商的
合同,里面詳細規定了兩者之間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條文等內容。那么承攬
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它在擬定中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承攬
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攬
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攬
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
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
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
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承攬
合同案例評析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2.承攬
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
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
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4.承攬
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承攬
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
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
合同。5.承攬
合同是諾成
合同、有償
合同、雙務
合同。6.承攬
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7.承攬
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承攬
合同的注意事項?
定作物1、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問題: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為了防止承攬人在工作中浪費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簽訂
合同時規定承攬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額。要求承攬人本著經濟節約原則使用原材料,如果超過原材料消耗定額的應承擔相應責任。2、定作物樣品的封存保管問題:若存在定作物樣品的,樣品應進行封存并當場由承攬人和定作人確認后簽字。此外,樣品的保管問題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承攬人保管,承攬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簽訂
合同時要規定保管人保管義務,并要求若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或丟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3、定作物的后期保證問題:因有些定作物無法在檢驗當時就發現問題,所以定作人可以在
合同中規定在一段期限內承攬人要保證定作物的質量合格問題,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定作物存在問題以外,承攬人應負責定作物的無償修復或更換。此外,質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還應負賠償責任。支付款1、定金條款的規定:在簽訂
合同時,當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擔保方式的,定金數額一般以
合同總額的20%為限,且交付時間要在承攬人進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時規定,若是承攬人違反
合同時,應雙倍返還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違反
合同時,承攬人不返還定金。2、關于結算方式應注意:結算方式是指價金和其它費用的清結方式,包括現金結算和轉賬結算兩種。要注意,除了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承攬
合同的結算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關于
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規定1、提交期限問題:在約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時應注意計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2、提前或延期提交問題:
合同中應規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
執行。
承攬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具體來說就是特定性、人身性、獨立性等特點。所以在擬定的時候需要注意在擬定支付款、定作物的問題,定金的數額必須在百分之二十的限制在總款之間,如果違反
合同規定需要雙倍支付定金,或者不返還定金,這些斗毆需要在
合同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