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可能會因為一些原因而導致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那么此時他肯定就是不能繼承
遺產的。但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而此時又發生了代位繼承的話,那么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子女能代位繼承嗎?關于這個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子女能代位繼承嗎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權繼承其父或母應繼承的
遺產份額。設立代位繼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繼承人的晚輩血親的物質生活和經濟利益。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能代位繼承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較多的,可適當分給
遺產。二、代位繼承糾紛
管轄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1、此處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注意,此處法律僅指住所地法院,不是經常居住地法院,根據民訴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2、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確定,實踐中多數為不動產所在地,但主要
遺產為動產的則為動產所定在地法院
管轄(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較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
遺產地)。所以并不是都以不動產所地法院
管轄。3、對于涉外繼承案件,在我國實行專屬
管轄。涉外繼承法律適用,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居住地法。綜上可知,如果繼承人本身就喪失了繼承權的話,那么此時即使發生了代為繼承,那么其子女也是不能代位繼承的。畢竟,此時代位的就是該繼承人的繼承權,既然他都不再享有繼承權了,那么這樣的權利也就不能再被代位。關于“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子女能代位繼承嗎”的問題,我們就為您整理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