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會根據掌握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作出判決,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后,會在監獄服刑。當然,只要不是死刑立即
執行,罪犯都是有機會獲得減刑的。我國刑法對此有明文規定。那么,關于罪犯減刑法律規定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我們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關于罪犯減刑法律規定是什么?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減刑以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
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
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
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
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
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并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于公安機關
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
看守所提出意見,并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
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減刑建議書;
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
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4、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
執行機關補送。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于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于案件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綜上所述,減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根據刑法關于罪犯減刑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罪犯才能申請減刑,并且減刑的期限是有限制的,無期徒刑經過減刑最低服刑期限也要十三年。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或者表現良好的,可以通過監獄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一般會在一個月內審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