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仍然拒不認罪的這種做法,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人員辦案的進程,但我國的新刑法當中早就已經將相關的重點轉移到了證據身上,所以拒不認罪不代表著法庭就不能夠對當事人定罪了。但是這些人在法庭判刑以后可能會考慮在我國拒不認罪判刑了在監獄能減刑嗎這種問題。
一、在我國拒不認罪判刑了在監獄能減刑嗎?
《刑法》第78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從被抓獲之日起就拒不認罪,此類現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審判實踐中,毒品案件一對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
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應的實物證據。被告人心存僥幸,不愿如實供述,試圖逃脫刑罰的制裁。2、被告人被抓獲之后如實認罪,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改變口供,不愿承認犯罪事實。有些被告人在被抓獲之初,迫于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亂之后,重新構筑了心理防線,抗拒法律。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間對作案分工合作的細節相互推諉,都不愿承擔主要責任。此種現象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庭審中頻繁出現。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且多是同鄉、朋友關系結伙作案。在事發后,各個被告人為了減輕自身的罪責,都試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4、公安機關在證據上存在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檢察階段都自愿認罪,但到了法庭上,經辯護律師指點,即反悔拒不認罪,主要表現在強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陳述,均與被告人的供述不盡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為不是強奸而是通奸。按照我國刑法中對減刑的規定,其中并沒有規定拒不認罪的這種行為在日后就不能夠被減刑了,所以雖然說當初拒不認罪,但是在服刑期間認真的遵守各種規章制度,在監獄期間,重大的立功表現,有舍己救人或者其他奉獻精神等這些良好表現的都還是有可能被減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