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員工加班
按照加班的性質來看,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八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日等時間從事生產或工作。通俗地說,就是在國家法定假期里繼續干原工作。而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擔負一定的非生產性的責任,主要是因單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因此,如果勞動者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則應當認定為加班;而如果不是繼續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也沒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則應當認定為值班。
二、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加班費
如果是加班的話,根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超時加班應當支付平時工資150%的工資,周末加班要支付平時工資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要支付300%的工資。對于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準,勞動
合同法等相關法規中并無明確規定,各地勞動部門一般參照公務員值班費標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可以了解一下。在這里要提醒勞動者的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不安排的,才需要支付加班費。如果勞動者還有疑問,可以來電咨詢律師。